情节严重的,可能
变更强制措施,
逮捕关押。情节不严重,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依照具体的情形,责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
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