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客体是
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理论届主张各不相同,通说认为债的客体是债权债务所确定的特定行为,自然也有支持债的客体是物的,所以两种说法都是有道理的。
提起
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债权人对
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
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
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
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
民法院认定
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
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
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