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
主体不适格的;
2、民事案件
一审判决后,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没有提出上诉的;
3、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发生
法律效力超过二年提出的;
4、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
一审、
二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提交
证据,现以该证据提出再审申请的;
5、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或者经合法
传唤后拒不到庭,在人
民法院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又以相同理由
申请再审的;
6、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
7、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但不能证明调解违反
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8、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已申请外国法院或港澳台法院承认和执行的;
9、已经本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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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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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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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但当事人就
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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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法院裁定
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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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民法院裁定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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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民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