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由一方父母
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因此,婚后一方
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
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