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法集资是指实施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
犯罪。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
罪名,在实践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行为人一般根据具体情形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
集资诈骗罪论处。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个人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
情节严重的情形。
《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