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诈骗数额是以
犯罪人
犯罪故意所指向的、并为其
犯罪行为侵害的总额为标准。比如,共同诈骗案的任何一个犯罪人犯意所指向的均是
被害人的一定数额的钱财,且共同造成了被害人被骗的犯罪结果。其
立案标准应以被骗总额计算,而不能以
分赃所得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