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费:
根据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
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确定。
2、
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
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
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