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
房屋承租人达不成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
当事人申请,由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
民法院
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
货币补偿或者提供
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
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2、法律依据: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