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要定期向实行
社区矫正中心的司法所报告,到外地打工应当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司法所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
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
管制、宣告
缓刑、
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