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法律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而
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2、适用的
诉讼主体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
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
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书面判决。
4、适用阶段不同。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
民法院
立案后,
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
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权利。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
证据不足或者
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
6、法律后果不同。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
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
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
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
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第十五条
经审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答辩状中写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原告无诉讼
主体资格;
(二)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错列被告;
(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者事实根据;
(四)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或者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五)超过法定
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六)未按照法律规定由
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
代表人为诉讼行为;
(七)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
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八)
重复起诉;
(九)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
(十)
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
(十一)
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
(十二)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