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分割的。
1、约定优先,双方对
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2、无约定的,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原则上采用谁购买归谁所有的原则(不动产除外,依《
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已登记为准)。但对于双方均有所
出资,并且由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的归属问题,按
共同共有原则处理。
3、对于一方在同居期间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财物,适用民法典中关于
赠与合同的规定,即
赠予行为成立时,赠与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