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
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
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一)完全由一方
当事人的
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该违章
行为人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二)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都负有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相当或者基本相当的,双方负同等责任;
(三)二方或者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负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
(四)当事人
逃逸或者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毁灭
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五)当事人各方有条件
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是,
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