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车辆所有权人,并非将具备相应安全隐患、未缴纳强制保险借出,或者将车辆
借给酒驾或
醉驾的借车人、没有
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等情形,不应认定车辆所有权人,对于车辆的出借存在过错,此种情形下,
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系借车人以及第三人共同所导致与车辆所有权人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根据交警部门勘察现场,给出的事故
责任认定进行划分,由借车人单独承担、第三人单独承担、或借车人与第三人共同承担。具体情形,参照事故责任认定。
3、如果车辆所有权人在出借车辆的时候,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或者几种情形,那么应认定车辆所有权人对于出借车辆的行为存在过错,或者说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与最终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此种情形下,车辆所有权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4、具体责任的比例,由车辆所有权人以及
出借人协商,协商不成,由人
民法院按照车辆所有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该过错程度对于最终损害发生究竟会起到多大的因果关系,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