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虽是
拆迁安置房但已经领取房屋权属证书,这种房屋当然可以进行买卖,其效力相当于普通的
商品房买卖。
二、拆迁安置房在未领取权属证书前发生的买卖。如果双方发生争议
诉讼至法院时争议房屋上不具备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条件,人
民法院一般会因争议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而认定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就是所称的安置房不能买卖的缘由。但鉴于拆迁安置房必须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领到房屋权属证书,房价在此期间会有波动,因而违约方应承担
主要责任,需要
赔偿守约方为此造成的房价上涨或下跌的损失。
三、买卖双方
签订合同时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但发生争议时该房屋已经领取了权属证书(包括可以领取而
卖房人故意不去领取)的情形,一般也视为买卖行为有效,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可以要求强制
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