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由
交强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
赔偿,剩余部分按事故比例由第
三者险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
开车撞人一方承担。
2、保险公司赔偿数额按投保的具体情况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
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当事人同时
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
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或者其
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
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
0)》
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
人损害,损失超出各
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
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