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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审理案件执行两审
终审制。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结束的审判制度。也就是说,第
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宣判的判决、裁定,尚不能立即产生
法律效力,而允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上诉或
抗诉,经第
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判,立即产生法律效力,但是:
1、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执行两审终审制,但是,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崔告程序和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实行
一审终审制。
2、
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执行两审终审制,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一审审判的案件,一经判决立即生效,不存在提起
二审程序问题。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处
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上诉或抗诉,经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后,判决仍不能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还需报最高院经过
死刑复核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
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
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