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
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
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
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
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