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
无效婚姻解除需要走程序,由人
民法院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
(一)
重婚;
(二)有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九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
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
当事人及
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
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
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