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
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
确权,申请时提供相关
证据,让不动产部门进行审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
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
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
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