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共同债务,如果经
债权人和夫妻双方
协商一致的,可以用房屋进行
抵押,为
债务提供
担保。
2、《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
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
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
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