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预售许可证取得应当在
商品房符合预售的情况下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
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
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
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