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人
民法院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
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
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
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