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房屋买卖未接房怎样
过户没有作出规定,房屋买卖交易未交接房屋的,要先办理房屋资质,并且由买卖双方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
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
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
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
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及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
赠与合同;
(三)
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
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
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