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
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
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农村标准只有城镇标准的三分之一,但一般情况下,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居住或者工作达到一定时间,或者收入来源于非农业,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最新死亡赔偿金城镇标准为406140元,农村标准为140020元(适用于至2014年4月30日)】。
4、
精神损失费。
5、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
交通费、住宿费和
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6、如果是医疗一段时间后死亡的,还有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
护理费等等。
7、如有
财产损失的,还可以要求
赔偿财产损失(如车辆维修费、车辆贬值损失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