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是根据服刑人员的改造、
立功、检举等加以衡量的,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法院裁决。在没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最多可以减刑时间不超过总刑期的一半,每年可以减刑一次。
(一)
一般立功的情况
一般立功,是指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
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有一般
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二)
重大立功的情况
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要罪犯(包括
同案犯)的;在押期间制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在押期间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等。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重大立功表现:
1、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5、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犯罪后
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