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诉法》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
管辖的范围。根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
纠纷提起的
诉讼适用专属管辖,
当事人在
约定管辖、提起
管辖权异议的时候都不能违反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因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即
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由此可见,专属管辖是针对法院的
管辖权而言的,即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
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但是,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裁,即当事人可以选择由
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纠纷。此外,涉外
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同样如此,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而且可以选择我国的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外国的仲裁机构。
因此,当事人可以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仲裁,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建设施工双方签订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时有权约定除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之外的法院管辖。但双方可协商约定仲裁,比如“某某
仲裁委员会”,但是
仲裁和诉讼两者只能选择其一。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
相邻关系等引起的
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