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
重大误解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
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以
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