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以
拆迁人发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准予回迁安置通知书》上确定的
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2、原因:从这时开始,如果拆迁人还不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回迁安置的,该房屋使用人就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从房屋拆迁的实践看,回迁安置的,拆迁人一般都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提供过渡性房源或提供过渡性房源
安置房屋的费用(租金)。而按照我国拆迁行政
法规和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这种过渡期的长短因开发商的建设规模大小和建设楼宇的高低不同而不同,但最长的时间为3年。有时,因为开发商的原因过渡期往往还延长,即超过拆迁人当时发出的《准予回迁安置通知书》上所规定的最后回迁期限。显然这时的
诉讼时效就不能适用规定,而应根据具体案情具体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