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以
拆迁人给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发出的《选房通知书》或《看房通知书》上所确定的
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原因:根据我国房屋
拆迁的
行政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政策规定,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移地安置的,都是一次性提供
安置房源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挑选。而拆迁实践中,拆迁人在此之前都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发书面通知,通知他们在一定期间挑选自己看好的房屋且签订相关协议。如果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对拆迁人提供的房源没看好而放弃,那么他要重新主张安置房屋就必须在接到选房或看房通知单后,在其规定的最后一天期限内次日起两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就会因
诉讼时效而丧失自己的
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