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
期限届满或者是解散事由出现,等都可以成为
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企业解散之后,就应该对企业进行财产的
清算,也就是对于剩余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一般先还债,还完债之后分配给
合伙人。
合伙企业解散的程序是出现解散事由以后15天之内确定清算人,没确定清算人的就要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确定清算人之后,将合伙企业解散的决定通知
债权人,依法偿还
债务清算结束以后编制清算报告,并且把清算报告送给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
2、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 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按《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