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房屋遗产按照以下
顺位继承:
第一顺位: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
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位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位继承人一般均等继承遗产份额。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
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
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经所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分割遗产,这是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