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
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
工伤。条例规定,职工有六种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患
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条例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
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和
用工单位因
工伤认定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
举证责任。
3、《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对哪些情况可认定为工伤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按该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
交通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但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在
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二,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三,必须是本人没有责任或者不是
主要责任;
第四,必须是因
机动车而引起的
道路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