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反担保的效力范围,是
反担保人对
担保人承担反
担保责任的范围,即担保人行使
追偿权的范围。依据《
民法典》的规定:“反担保适用本法
担保的规定”。因此,除
当事人在
反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情况外,反担保的范围与担保人对
债务人的追偿的范围相同,具体包括:担保人于担保范围内代债务人向
债权人为
债务清偿之支出及其他必要费用,如运费、汇费等;前面支出款额的利息;实现追偿权的费用,如质物的保管费用,拍卖费用等。
2、担保人自行履行担保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担保人只能在主债权的范围内对债务人和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需要注意的是,在有偿担保中(如
对外担保)担保人要求被担保人支付
担保费的权利,在性质上不属于追偿权,因此,反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不及于该部分
债务。当然,反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