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
民法院接到
自诉人的
刑事自诉状或接受自诉人的口头告诉后,应当指定
审判人员认真审查,在收到
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
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人民法院受理的
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属于本院
管辖的;
刑事案件的
被害人告诉的;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
犯罪事实的
证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
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
犯罪已过
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
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
证据不足而
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