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
起诉讼;
2、
申请仲裁;
3、
申请支付令;
4、
申请破产、申报
破产债权;
5、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6、申请诉前
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7、
申请强制执行;
8、申请追加
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
诉讼;
9、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10、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
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1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
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