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
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
合法性作出说明。
2、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
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3、检察院认为
犯罪嫌疑人的
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
起诉决定,按照审判
管辖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
提起公诉,并将
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4、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