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下交警可以扣留
机动车辆至
违法状态消除或检验完毕:
1、客运或货运
车辆超载的;
2、未悬挂
机动车号牌的;
3、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4、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5、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6、未携带驾驶证的;
7、伪造、
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
8、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9、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
10、发生交通事故,因
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
11、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12、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
报废标准嫌疑的;
13、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交警
暂扣车辆、扣押证件是一种
行政强制措施。正常情况下交警扣车最长期限是73天(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鉴定+勘查、鉴定、检验不得超过65天+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
当事人领取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