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物损坏的
赔偿责任由下列主体承担:
1、因承租人不按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2、不是由承租人造成的,则承租人不承担责任,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但
当事人对维修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并请求
赔偿损失。
3、《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