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
徒刑是中国《
刑法》规定的
主刑之一,其严厉程度仅次于
死刑,被判处这一
刑罚的罪犯可能终身服刑,相当于国外的终身监禁。然而,在实际执行中,无期徒刑犯和
有期徒刑犯,在监狱里所受到的
管制基本相同。前者只要无重大违规,服从监管,一般服刑两年后就可被减为20-22年有期徒刑,有的甚至一次性减到15年。《刑法》规定:服刑者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够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够少于13年。无期徒刑会因为犯人在狱中表现良好而减刑,而终身监禁是确定关押条件(至罪犯死亡为止)的剥夺人身自由刑罚,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这样的刑罚。但是,终身监禁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可以
假释的终身监禁,一种是终身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后者属于绝对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