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具体指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属于税
法规定范围的初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具体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7、和残疾人有关的征免
增值税项目。
8、关于国有粮食企业的征免增值税项目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
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