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第
二审人
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
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
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
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
抗诉或者
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
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
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
缓刑改为
实刑,延长
缓刑考验期,将
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
3、不得在
主刑上增加
附加刑;
4、不得
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
拘役6个月改为
有期徒刑6个月;
5、不得加重
数罪并罚案件的
宣告刑;
6、不得加重
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
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