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确权登记的目的主要是为农村房屋所有人提供依法对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保障。在产生
纠纷时,在
产权登记明确的情形下也有利于解决纠纷。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
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根据生效的《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
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
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
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