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非
遗嘱人去世,否则没有绝对不得更改的遗嘱。相比之下公证遗嘱更为权威可信,以其他方式立的遗嘱不能更改公证遗嘱。
2、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
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3、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最适宜的是也采取
遗嘱公证的形式,由遗嘱人立新遗嘱,表明原先所
立遗嘱变更或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单方
法律行为具有很强的对世性,单方行为生效后对
行为人具有较强的拘束力,发生遗嘱变更时,数份遗嘱均为有效,只不过应按法律确定的规则选择效力最高的遗嘱;而发生遗嘱撤销时,被撤销的遗嘱自撤销的意思表示生效之日起即失去
法律效力,对遗嘱人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