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写签订日期的合同,如果符合
合同生效的要件,同样是有效的。
因为合同的
签定时间不属于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它合同仍然有效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
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
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其实在以上的条款当中,只有当事人、标的和数量属于必备条款,少了这些内容的,
合同不成立,自然也不会考虑效力问题。对于其他内容没有约定的,双方还可以协议进行补充。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