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
限购政策在性质上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确实会对
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造成重大影响。
2、对于
合同订立后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
房屋过户登记的,属于因不可
归责于双方
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要求
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法院是会予以支持的,那么就需要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
购房款或
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3、房屋买卖合同依约定期限能够实际履行,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致合同处于迟延履行状态,在此期间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那么这种属于违约情形,对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另一方承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的
诉讼请求,是可以得到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