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约定解决。买受人以
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
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
定金返还买受人。
2、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3、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
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
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
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
诉讼请求的,仅处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
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
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4、根据《
民法典》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
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
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