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将所
购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
因此,
夫妻买房是可以只写孩子名字的。以
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
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
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如果夫妻以后
离婚进行
财产分割时,因房屋并不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即不能对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产进行分割。
买房写小孩名字的好处和风险并存。
好处包括:
1、可以节省一部分
过户的费用;
2、可以避免以后将
房产过户给子女的繁琐手续;
3、如果我国开征
遗产税,可以节省这笔费用。
风险包括:
1、过早拥有属于自己的房产,不利于子女的奋斗;
2、父母
离异,谁拥有子女的
监护权就拥有了相对较多的房产份额,容易引起不必要的
纠纷;
3、如果子女名下已有房产,再次购买属
二套房,相应的首付和利率均会上调;
4、我国
民法规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
监护职责,保护
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房产证加上未成年子女的名字,不利于房产的转让、
抵押和
担保等;
综上,房产证加未成年子女名字是有利有弊的,每个家庭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
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
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
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
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已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