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工作中不慎受伤,事后用人单位与员工签署了私了协议。并于事发当天支付完毕。后来员工经过鉴定属于5级
伤残,员工感觉自己亏了,是否可以反悔呢?
事实上,
劳动者发生
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就
工伤待遇私下与劳动者达成协议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若这份
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
工伤和评定
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因该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不存在
欺诈、
胁迫、趁人之危等情形的,应当尊重
当事人意思自治,认定协议有效。
若该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但是,该协议欠缺客观的事实依据。同时,如果根据劳动者的伤情,对照
伤残鉴定等级标准,计算得出的劳动者实际所获得的赔偿远远低于工伤待遇的法定标准。那么,该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等情形,法院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销该协议。
同时,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对于
追索劳动报酬、
养老金、
医疗费以及
工伤保险待遇、
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也就是,虽然签订了“私了协议”,法院可以认定协议无效,并调整
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
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
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