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
债权人因为
债务人的逃避财产的行为受到损失,法律规定了
财产保全制度,
当事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财产保全除了提供相应的
担保外,是要根据保全财产的申请数额收取一定的费用的,而财产保全的费用通常会由
败诉方承担,但也和
诉讼费用一样,是必须由申请方先行垫付的。如果部分败诉、部分
胜诉的,则按比例分别承担。如果是调解的,则对于
保全费用的承担民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上诉人预交。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
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