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劳动争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应先进行劳动
仲裁前置程序,对
仲裁结果不满,劳动者有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权利。
但不是所有的因履行
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都必须走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
工资欠条为
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不涉及
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
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
民事纠纷受理”。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知,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并向劳动者出具了欠条,如果劳动者仅依据该
借条主张工资的话,即便该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劳动者有权不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